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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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19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