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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之擬定。
二、國家太空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三、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
四、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
五、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
六、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之訂定。
七、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太空發展之統籌協調事項。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