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發射許可申請人資格 ( 111年01月1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發射許可申請人,指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交我國境內發射計畫申請許可之發射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包括我國或外國之自然人、法人、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分別合稱我國人或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