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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二 章 發射許可申請人資格 ( 111年01月18日)
第 3 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或申報事項;代理人應為我國人。於發射許可申請人為外國人,且居住地或主事務所在我國境外時,其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