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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1年01月18日)
第 19 條
申請發射許可所附文件資料以外文作成者,除非以英文作成之技術文件資料應附英文或中文譯本外,其他文件應附具中譯本。

第 20 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年備查。

第 21 條
發射許可之申請費用,由主管機關依規費法訂定收費基準並公告之。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於申請時,依前項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基準繳交申請費用。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