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 三 章 發射場域之營運及管理 ( 111年01月18日)
第 10 條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對於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應於發射前實施安全檢查。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對得進入發射場域管制區之作業人員,實施安全查核,並得請求相關機關協助調查。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進入發射場域作業時,應遵從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指揮,並協助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監控附近活動之人員及交通工具,以防止未經授權之人員及交通工具接近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