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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 三 章 發射場域之營運及管理 ( 111年01月18日)
第 12 條
任何人對太空保安資料,除性質上無保密之必要並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外,應予保密。

前項太空保安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射場域安全計畫。
二、使用發射場域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於發射場域之作業安全計畫。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應保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