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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 三 章 發射場域之營運及管理 ( 111年01月18日)
第 8 條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得於發射場域內公告劃定一定範圍為管制區,並訂定管制區進出管制、管制區內禁止及限制事項等作業規定。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為維護發射場域及發射活動之安全,應請求相關機關就鄰近區域及發射活動可能影響範圍進行人員、交通、海域或空域航行及其他必要之活動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