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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  ( 111年01月18日)
第 3 條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應於使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以最少侵害資訊提出人之方式,使用提出之資訊,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於取得提出人依前條提供之資訊後,僅得在為達成取得目的所需之合理範圍內,重製或公開傳輸。

權責機關或經授權使用之他人,於使用期間屆滿時,應確實銷毀該資訊或返還該資訊予提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