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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11年05月04日)
第 7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各款之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