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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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11年12月30日)
第 5 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