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太空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111年12月30日)
第 9 條
太空中心管理之國有財產,應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陳報本會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