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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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 112年04月26日)
第 10 條
第六條技術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檢討所主管之關鍵技術項目,並協助相關產業釐清適用範疇。
技術主管機關所主管之關鍵技術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而需認定或變更者,得經第八條專家審查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持有關鍵技術者請求。
二、產業環境或技術發展已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