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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 112年04月26日)
第 9 條
補助、委託、出資或依法編列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立研究機關(構),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人定期盤點可能之關鍵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並經前條專家審查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其他機關(構),必要時亦得依前項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