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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十 章 罰則 ( 112年11月29日)
第 10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