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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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二 章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 112年11月29日)
第 15 條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