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二 章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
( 112年11月29日)
第 36 條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