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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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五 章 古物
( 112年11月29日)
第 65 條
古物依其珍貴稀有價值,分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