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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六 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 112年11月29日)
第 80 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之完整個案資料。

主管機關應對自然紀念物辦理有關教育、保存等紀念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