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六 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 112年11月29日)
第 86 條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