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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六 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 112年11月29日)
第 88 條
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