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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七 章 無形文化資產 ( 112年11月29日)
第 94 條
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等工作。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