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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111年01月28日)
第 21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國寶及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之通知,應由其所有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