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111年01月28日)
第 27-1 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之審查會議及會勘,應作成紀錄。

前項紀錄,應載明審查或會勘之標的、出列席人員、各出列席人員之論述或意見、結論及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