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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四 章 文化環境 ( 110年05月19日)
第 17 條
政府應整合資源,強化文化藝術領域中適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及協力機制,運用社會創新力量,建立有利於社區營造之公共治理支持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