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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5月19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