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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四 章 文化環境 ( 110年05月19日)
第 20 條
政府應善用科技促進文化參與,維護多元平權,發展數位時代之文化公民社會,並於保障資料保護和資訊安全前提下,加速資料開放及授權,強化數位時代原生文化內容生產,促進文化科技創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