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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四 章 文化環境 ( 110年05月19日)
第 22 條
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加入文化藝術相關國際組織,支持文化藝術相關國際組織於國內設立據點或分部。

政府應鼓勵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理國際合作及交流事務,拓展文化與公眾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