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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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四 章 文化環境
( 110年05月19日)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藝術機關、團體、事業與從業人員等之數據,編製文化藝術事業之產業動態指標,定期公告之。以掌握文化藝術發展現況,作為政策制定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