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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二 章 獎助 ( 110年05月19日)
第 4 條
為促進文化藝術事務之創作、發展及推廣,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協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