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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第 二 章 獎助 ( 110年05月19日)
第 5 條
政府得就推動文化藝術事務具有重要貢獻或績效卓著者,頒予榮銜或獎勵;並得就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或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具卓越貢獻者,給予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