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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0月26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文化機構,指依法令設立之下列機構:
一、博物館或美術館。
二、圖書館、資料館或檔案館。
三、紀念館、文化館、文物館或陳列館。
四、戲劇院、歌劇院、音樂廳、演藝廳或實驗劇場。
五、文化中心、藝術中心、藝文中心或藝術館。
六、生活美學館。
七、其他與文化藝術有關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