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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0月26日)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文化藝術事業,指依法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商號,其設立目的宗旨、登記事項、營業項目之主要範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