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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 110年11月19日)
第 10 條
申請認可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從事、經營本辦法認可之文化藝術活動或事務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規規定者,文化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