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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 110年11月19日)
第 11 條
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文化藝術事業以外之其他有關機關(構)或學校,臨時舉辦與本條例第三條事務有關之展覽、表演或映演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得準用本辦法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

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文化藝術事業經營圖書出版品批發、零售、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經營出版及推廣以外之營業人,其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收入,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