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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 110年11月19日)
第 3 條
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從事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批發或零售業務之相關資料。
三、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文化部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