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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 110年11月19日)
第 7 條
第二條第一項文化藝術活動經認可後,其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二條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其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二項免稅實施期間,以五年為限;其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文化部得公告延長一次,並以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