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 84年06月23日)
第 2 條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除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選:
一、從事文化藝術工作,成就卓著者。
二、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文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教授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熱心文化藝術之社會公正人士。
五、執行律師或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