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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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二 章 審議會組織及職掌
( 111年02月08日)
第 11 條
審議會之職掌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
五、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六、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除前項規定外,文化部審議會另負責審議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名單、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