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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二 章 審議會組織及職掌 ( 111年02月08日)
第 12 條
審議會之召開及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