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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2月0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本辦法所稱審議機關,指辦理公共藝術審議會業務之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審議會,指審議機關為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及相關事項所組成之公共藝術審議會。

本辦法所稱鑑價會議,指藉由專業者之專業判斷及其對公共藝術領域熟稔,協助興辦機關(構),以最適價格取得公共藝術之會議。

本辦法所稱常設型公共藝術,指非臨時性,係常態性設置之公共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