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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四 章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 111年02月08日)
第 22 條
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除經審議會同意外,辦理說明會後之公告時間,不得低於下列期限: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四十五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一千萬元者:三十日。

採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計畫書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

採指定價購者,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免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

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徵選文件或計畫書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