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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四 章 徵選方式及徵選會議 ( 111年02月08日)
第 23 條
興辦機關(構)為辦理第二十一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得就以下人員聘(派)兼之:
一、執行小組成員。
二、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

前項成員中,應有至少五分之一,但不得全數為執行小組成員;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