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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五 章 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 ( 111年02月08日)
第 26 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但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明定採固定費用辦理者,其議價無須議減價格,得議定其他內容。

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購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