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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五 章 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 ( 111年02月08日)
第 27 條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應有原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與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