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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五 章 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 ( 111年02月08日)
第 29 條
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統包工程契約之項目及經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