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2月08日)
第 32 條
二以上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興建案,興辦機關(構)得合併統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基地不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者,如後續管理維護及產權問題無虞,興辦機關(構)得另尋覓合適地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