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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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2月08日)
第 33 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
常設型公共藝術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必要時得依執行小組決議延長,並應列述理由送審議機關同意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