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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2月08日)
第 35 條
文化部為提昇公共藝術辦理品質,並獎勵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公共藝術者,得就其辦理內容進行評選,成效卓著者,得發給獎狀、獎座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