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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2月08日)
第 36 條
政府機關(構)接受公共藝術之捐贈,應擬訂受贈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之。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捐贈緣由。
二、捐贈者及作品創作者履歷。
三、捐贈之公共藝術作品資料。
四、設置地點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
五、政府機關(構)與捐贈者所擬定之合約草案。
六、後續管理維護規劃。
七、其他相關資料。